我说道:“前些天我看到一个论坛上有个律师发了自己律所包了一艘游船带着全体员工和家属前往南中国海玩海钓的帖子。于是还有感而发:有的律师业务精湛,满世界旅游。有的律师水平低下,满世界告状。”
谢玲说道:“对对对,那个混蛋就是这样的人!五十多的老男人,穿着打扮土土的,估计没多少人会找到他代理,像是没见过钱一样,逮着一个标的看似很大,但其实没有任何胜算的案件到处闹,开庭的时候闹到我都要耳鸣了,老公你快点继续骂他。”
我说道:“那我好好给他画个像吧,除了水平低下,满世界告状......”
谢玲见我在思考,说道:“那我再多给点信息,最喜欢听你骂别人了,他名叫吴短峰。”
我说道:“吴短峰?我好像听说过这个名字,想起来了!在去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名单上有他。”
谢玲说道:“是的,就是他!你说年度考核都能不称职,这种人怎么好意思在法律界混。”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会影响继续执业吗?又到了大家喜闻乐见的普法时间!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请注意,上述规定没有被评定为“不称职”这一选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