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一会,大壮站了起来,斩钉截铁对着翠花说,别哭了,我已经有办法了,我已经下定决心了,我一定要处理这些破坏庄稼的野猪,你放心吧。
翠花看到大壮两眼发光,眼神坚定,胸有成竹的样子,翠花也站了起来,对着大壮说,嗯嗯,老公,我相信你,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共同面对困难。随后,大壮就把详细的计划告诉了翠花,翠花表示全力支持。
大壮购买了大量的工具,绳索,以及辅助器材等等,经过几天的周密设计和布置,终于弄好了。
第一天晚上,就抓到了一条野猪,由于庄稼地都被野猪毁了,收成也没了,加上大壮和翠花又没外出打工,没其他收入来源,实在没办法,大壮和翠花只能把它带回家,将就着吃这些猪肉了,大壮路过村里的时候,还有不少人围观,村民们纷纷赞同大壮的做法,为大家解决了头痛的事情。
过了几天,又抓了1条,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前前后后就抓了8条,大壮和翠花终于松下了这根弦,以后可以安心种庄稼咯。
万万没想到,没过几天,一群执法人员就来到大壮家里,出示相关证件,经过简单的询问后,执法人员告知大壮私下抓野猪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大壮表示野猪损毁100多亩庄稼,自己实在没办法阻止野猪损坏庄稼,才去抓野猪的。
不管大壮如何解释,执法人员再次确认身份信息无误后,并将大壮和翠花带走了。
此外,执法人员还在家里找到了一头完整的猪,以及未吃完的猪肉,猪蹄,猪排骨等等。随后,执法人员将这些全部查封,通通拿上车,一并打包带走。
不就之后,大壮和翠花就被提起公诉,被告上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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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以案明法
1,法官认为,本案件中,大壮与翠花捕捉了8条野猪,边表面上看是未超过20只,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野猪“三有动物”,野猪是我们国家重点研究和保护对象,是不按照数量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只要大壮抓一只野猪,都是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F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本案件中,大壮和翠花捕捉了8条野猪,这跟抓几只野兔子,野田鸡等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大壮和翠花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有关F法狩猎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F法猎捕、S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B危野生动物的,或者F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B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综上所述,法官再次复盘和分析整个案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最终,判决如下:
①大壮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②翠花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③两人被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