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据说,为严格落实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检正在推进案件编号终身制,案件也将会迎来一个拥有终身不变身份证号的时代。
也就是说:
“不管经历多少层级、多少环节,一‘号’到底,让司法责任真正落到每一个经办检察院、每一个经办检察官,做到责任分明,可追、可溯。”
基层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民众身边,其中90%以上又是常见多发的案件,也就是人们常讲的“小案”。然而,每一起案件都关乎法律、政治,都是办理涉案人的人生,关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条件,都是“天大的案件”。基层司法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底线远远不够,它还必须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换位思考,本着司法良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所以,只要调查认定当事检察人员确有责任的,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原机关,都得被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这的确是从源头上防止冤错案件的治本之策。
如此,还敢乱判不?
如此,发生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似的判案,贾雨村式的判官当被追责不?
如此,如贾雨村似的在办案中眼亮心明的法官一边言“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而落槌,一边却学着贾雨村“依你怎么着?”去按照葫芦僧们那些个旁人的意见庭外判了案,又当怎么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