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 针锋相对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04 字 15天前

三、联达公司多次上门要求退还保证金,但上诉人无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以融资为借口逃往京城,企图躲避债务,可见上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其行为具有欺诈性……

完毕!”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方轶停下正在急速书写的签字笔,针对女检察员的意见回应道:“好的,审判长。

一、红海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真实存在。

红海公司与高家庄村委会签订了新民居项目意向书,并交纳了保证金,这是事实。虽然未能按期交纳后续五千万元启动资金,但红海公司在临建用地上进行土地平整、道路修建,并搭建了工人住房,做了前期准备工作。

高家庄村委会并未制止红海公司的上述行为,也未终止与红海公司的合同,或者与其他人商议项目的开发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双方的合作协议实际上一直在履行,即使红海公司未告知联达公司业主方有权终止协议,也不能据此推断出红海公司有隐瞒真相的行为。

虽然红海公司只提供了项目效果图,但由于“边干边批、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在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且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曹月山在与联达公司签约时曾告知对方项目是新民居建设,项目手续正在办理中,马上就下来。作为从事建筑工程的专业单位,联达公司在签约时对项目手续未办或不全的情况,应当是知情的。

二、认定曹月山非法占有联达公司三百万保证金的证据不足。

从一审时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红海公司在新民居项目上进行了前期投入,而且从联达公司处取得的保证金大部分用于项目正常开支(退还城建集团下属子公司的保证金也是为了项目的正常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