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章 玩呢!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19 字 16天前

“您听我解释完,就明白了。

第一,客观上,您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开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您的行为客观上已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第二,主观上,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依法扣押后,您到公安机关涉案车辆停放处看到了自己的车,这表明您已知道车辆被依法扣押了。

第三,您转移的车辆系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具有特殊性,符合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特征。

综上,您的行为虽然并没有直接侵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但是却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您明白了吗?”说完,方轶看向刘巧玲。

“那……那这个罪得判几年?”刘巧玲犹豫着问道。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比盗窃罪的处罚要轻,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是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是三年以下,有可能判缓刑,一个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最实质的区别。”方轶道。

“有没有可能法院不认可盗窃罪,判我无罪?”刘巧玲的心里存在着一丝侥幸。

“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法院不认可检察院的起诉罪名,也会按照他们认定的罪名进行宣判的,所以判无罪的几率不大。当然判决后,不排除检察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抗诉。”方轶道。

刘巧玲没再说话,她一直在权衡利弊,之前有一位律师跟她提起过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但是那位律师却认为她的行为是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竞合,也就是说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项罪名,择一重罪应该按照盗窃罪处理。今天听方轶解释完,她觉得自己应该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