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章 非法拘禁VS寻衅滋事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28 字 16天前

“你是限制了华成的自由,并非非法剥夺他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你追债采用的方式有些极端,华成的死与你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可能会构成寻隙滋事罪。”方轶道。

此时,程武的心中有些不满,遇事人都会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去想,程武也不例外,之前那位律师说他不够成犯罪,现在方轶告诉他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程武自然会倾向于前面那位律师。

虽然程武未说,但是方轶从他的眼神变化中,已经猜出了他的想法。

会见后,方轶去了县法院阅卷。

次日,白海和程武的媳妇李华来见方轶。

“方律师,检察院指控程武非法拘禁罪,您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之前那位高律师却说程武不构成犯罪。这……”李华看向方轶,眼神中充满了质疑。

“李女士,我是基于程武所说和公诉机关提交的案卷资料,做出的分析,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意见,但是做无罪辩护,我觉得风险太大。”方轶道。

“方律师,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在判决的刑期上有什么区别吗?”一直未说话的白海突然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存在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方轶道。

“如果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寻衅滋事罪,最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说着,白海看向李华。

李华眼神游离不定,显然是有些拿不定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