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限制被害人华成的人身自由,我跟被害人索要的款项都是经过法院判决的,有合法的手续,我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程武道。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及法律适用不当。被告人程武的行为并未达到剥夺被害人华成自由的程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方轶道。
“上诉人程武,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没有限制被告人的自由,只是跟着他要欠款,他要干什么我从未干涉过。我不认为我构成非法拘禁罪。”程武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上诉人程武,你在追债过程中,采用了什么手段?”李检察员问道。
“我每天跟着他,同吃,同住,出行也跟着他。”程武道。
“讨债期间,你是跟他住在同一个房子里吗?”李检察员问道。
“开始是住在一间房内,后来他的厂房被拍卖了,我就跟着他去了分厂那边的办公室。那地方只有一个钢丝床,我一开始在酒店住了几天,后来我让同事拿来了野外帐篷和睡袋,就住在产区里。”程武道。
“在追债过程中,你有没有打过被害人?”李检察员问道。
“没有,只是偶尔气急了会踢他一脚,那不能算是打。”程武道。
“你有没有对他进行语言上的威胁?”李检察员道。
“我只是催促他联系家里人和亲戚朋友,尽快筹集资金还款,没威胁他。”程武理解的威胁怎么也得拿个刀枪棍棒之类的,脸上凶一些吧,赤手空拳的咋能算是威胁呢!
“根据出警记录,在春节前,华成曾多次拨打电话报警,称你恐吓、威胁他及他的家人,上面还有你的签字,这个怎么解释?”李检察员问道。
“春节前,公司急用资金,我一着急就说了些气头上的话,但是华成欠我们公司的钱这是事实。我确实没打他,否则警察早拘我了。”程武狡辩道。
“也就是说,你承认春节前曾对被害人华成及其家人进行了多次语言威胁,是不是?”李检察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