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脸男律师听完后,皱了皱眉头:“我的意见是,1991年9月,全国高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
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第二条规定的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该条中的“他人”,从有关卖Y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应当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当然《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现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实施)
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Y,卖Y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Y’。
由此可知,前面的解答和后面的解释都是沿袭了同一理念。条款中没有规定男或者女,而是用了‘他人’,就意味着不管被组织者是男还是女,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便构成组织他人卖Y。”
“但是,何谓‘卖Y’?对此,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界定。定义上本身就存疑,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以国内的通用词典解释为准。只能限定为女性。”胖律师反驳道。
“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四方脸男律师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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