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良心,我真没见过,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当时闫云哲找到我只说有人出货,并未告诉我是谁。他让我等电话。我只是个收脏的,其他的真不知情。”张汗再次强调道。
公安机关前后侦查了一个多月,被盗的电缆被追回了大部分。人证、物证都有,张汗不承认都不行。
出了事没人愿意背锅,相反,有些脑袋瓜转的快的,为了立功减刑,非常配合警方,但是也仅限于本案的情况,其他的情况只字不提,否则就是给自己找麻烦,给家人找麻烦。一个个都特么是老油条!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等人共同参与策划盗窃电缆厂仓库内的电缆,被告人张汗与闫云哲串通,共同策划销赃事宜。杨祖刚、白实、闫云哲与张汗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杨祖刚、白实属于盗窃实行犯,闫云哲和张汗属于帮助犯。
鉴于被告人盗取的电缆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白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祖刚,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闫云哲和张汗属于从犯。
我们建议,对被告人杨祖刚处无期徒刑,对白实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闫云哲和张汗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完毕。”女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
“被告人张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汗不是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等人的共犯,不构成盗窃罪。张汗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在刑法理论上,对于与盗窃实行犯事先进行通谋,事后予以销赃成立盗窃共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销赃犯与实行犯在主观上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点,销赃犯的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决意、实施犯罪起到了鼓励、支持的帮助作用。
只要符合上述两点,就符合构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以共犯论处……”孟广达拿着辩护意见,字正腔圆的开始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