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结果相同的案件它的影响力却不一定相同,对应的判决结果也肯定是不同的。
比如都是偷了五千块钱,小偷A偷的是一位富豪的,五千块钱对富豪而言并不算什么。小偷B是在医院偷患者家属的救命钱,五千块钱可能是患者家的全部,没有这钱患者很可能因为得到不到有效的救治而发生严重的后果。
小偷A和小偷B犯下的罪行是一样的,同样适用于盗窃罪的法律条文。
但是小偷A和小偷B因为盗窃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帝都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盗窃之后所带来的后果来为小偷定罪。
像小偷B偷五千块钱的行为如果引起了患者严重的后果甚至是死亡时,小偷B的罪名就不能单单按照盗窃罪来定罪,还需要加上过失伤害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在逻辑上,小偷B选择在医院这种环境中行窃就应该考虑到他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虽说本意只是为了求财而并非想要谋人性命,但是患者最后的结局与小偷的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小偷B也必须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这种复杂的判定单纯依靠大数据资料由智能系统很难做出公正的判罚。
在这套智能系统试运行期间宋春就发现了其中的BUG,他提出了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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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审理过程中对案情的补充,新的证据提交,甚至还让智能法院拥有对证物进行鉴定了能力,免除当事人双方单独找第三方机构进行证物鉴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的人为干预。
因为是由宋春主导的司法系统,司法系统判罚的结果和宋春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今后这个系统对案件的判罚也会一定程度影响到宋春的修炼,这不由得宋春不亲自过来监督整套系统的上线和运行。
【一周前,帝都电子工程机械学院的门口,三个喝醉酒的醉汉骚扰调戏该校的女学生,该校的三名男同学予以制止。被制止的醉汉可能因为面子上过不去,进入学校和三名男同学发生了肢体冲突。其中一名醉汉用手掐住了学生周超的脖子。周超立刻进行了反击,醉汉被打倒在地上,头部撞击到了地面,随后被送往医院。】
【帝都警方接到报案后出警,在医院见到了当事双方,见双方都没有严重的损伤于是按照互相殴打进行了现场调解,双方也在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这件事情算是到此结束。】
【当晚被打醉汉感觉头部不适被再次送入皇家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查出有脑部有损伤。皇家医院医生给出的判定脑损伤是由白天头部撞击导致的。】
【帝都警署依据医生的判定和伤者的伤情对学生周超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该起被定性为故意伤害。】
【周超的父亲认为帝都警署定性有误,向帝国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因为涉及到案件改判(从互相殴打到故意伤害),帝国警署的报告写十分详细,宋春也是捡着重要的部分向两位皇帝进行汇报。